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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诗] 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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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8 18: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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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中有血、又命,当然也有
智慧、才能、技术、资源和金钱。
帝王享用疆域内最好的物质与精神
财富,还调动它们形成艺术
与奢侈品。文物让老百姓付出的
代价是高昂的:贫穷、饥饿、疾病,
背井离乡,家破人亡……

成为完整意义上的人,被尊重、
富足,他人认同与个人意志的实现,
帝制时代注定了只有皇帝一人。
“我的一生完美无缺,无可挑剔。”
历史上只有清朝的乾隆皇帝一人
自诩为“十全老人”,“五福五代”。
无限追求个人完美无疑会让公众买单。

文物成为当世拍卖行经营标的,
买家则是实现了财富自由的“顶级”阶层。
法书、名画、御制瓷器、玉器,
闪耀精神光泽,透出王者风范,
卖方追求超额利润,买方附庸风雅。
下位法不保真条款与《刑法》的冲突,
导致大量文物赝品通过诈骗洗白。


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只要拍卖行事先声明对拍卖品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使买家拍到赝品,拍卖行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2016年6月5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其中又有了新的变化,即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那么当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报载:从造假、鉴定到流通,“假画制造工厂”瓷器赝品作坊等背后有着很大的利益联盟,造假者、部分鉴定人员、字画古董商人与拍卖商都参与其中,特别是此次2013年12月,一幅作者标明为“李可染”的字画,在北京某拍卖公司拍出5000多万元的高价。拍卖网站上关于此字画的说明中提到两个关键点:1,经李可染亲属认定为真迹;2,附2009年李可染亲属与作品合影。画家家属参与到整个赝品产业链之中,更让收藏者真假难辨。
*2010年6月,北京一家拍卖行在春拍中以7280万元人民币的天价,成功拍出一幅名为《人体-蒋碧薇女士》的油画,注明是中国近现代艺术大师徐悲鸿的真作,而且有徐悲鸿亲属的合影,但是之后却被业内鉴定为一件美术学院学生的习作,为低级仿品。
*事实上,拍卖公司利用拍卖法中“不担保真伪”等条款,让一些拍卖会成为了销售假画、假艺术品的平台,这已经成为引发书画市场乱象的根源,更为重要的是,从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拍卖法》,经过了20多年之后,是否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此次中国公安部破获的造假大案,或将成为一根导火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法规:1、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列规定:1、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上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更高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下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更低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我国《立法法》详细的规定了属于不同位阶的上位法与下位法和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关系。即: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同违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为上位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则有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为下位法。两法有关制假售假(诈骗)条款互相冲突,20年来不作修改调整。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于1996年7月5日审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制订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1996年7月5日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当前版本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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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7 23: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忠民 发表于 2021-4-3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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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品读 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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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7 23: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腾飞的欲望 发表于 2021-4-2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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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涧水 发表于 2021-4-1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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